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參解(106.03.19)
第一題題目:請就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何種計畫?(1分)
2.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何作為代替前述計畫?(1分)
3.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何種規章?(1分)
(二) 1.事業單位達何種規模或何種工作場所,應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8分)
2.前述管理系統應包括那些安全衛生事項?(5分)
(三) 建置前項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在引進或修改製程、契約規範與履約要件、事業交付承攬且參與共同作業及事業潛在風險之緊急狀況預防等情形下,應分別採行何種管理或計畫?(4分)
答:
(一) 1. 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2.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
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保存三年。
(一) 3.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
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 1.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
下列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二) 2.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2: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
(三) 1.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3:
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前項變更,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三) 2.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4:
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三) 3.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5:
訂定承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4. 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6: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第二題題目: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1.所稱勞動場所,包括那些場所?(3分)
2.所稱工作場所為何?(2分)
(二)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何措施及作為?(4分)
(三)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何種職業災害,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8分)
(四) 發生前項災害,雇主對於災害現場不得採取何種作為?(2分)
(五) 前項所稱雇主為何人?(1分)
答:
(一) 1.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一) 2.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三)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四)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五)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0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
第三題題目:請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說明下列事項:
(一) 露天開挖及露天開挖作業之定義?(4分)
(二) 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崩塌災害,應事前依地質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那些事項?(6分)
(三) 為防止模板倒塌災害,於未完成模板支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之資料有那些?(10分)
答:
(一)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條之1,定義如下:
(1)露天開挖:指於露天場所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及整地等。
(2)露天開挖作業:指露天開挖與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相關之作業,包括測量、鋼筋組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置、擋土支撐組拆及搬運作業等。
(二)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2項,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事項如下:
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
(三)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混凝土澆置計畫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第四題題目:試回答下列有關堆高機安全問題:
(一) 職場中跟堆高機有關之職業災害類型,可分為:被撞(人員被堆高機撞擊)、墜落或滾落(人員自堆高機上墜落或滾落)、倒崩塌(堆高機造成物件倒崩塌)、翻覆(堆高機翻覆)及被捲被夾(人員遭受堆高機夾壓)等5種災害類型。簡述前述5種堆高機職業災害類型之發生原因。(15分)
(二) 簡要列舉5項堆高機在行進間,勞工應注意之安全事項。(5分)
答:
(一)
(1)被撞:
包括因貨物堆積過高視野 不良,行駛、倒車或迴轉速度 過快,倒車或行駛時未使用警 示裝置、方向燈、前照燈、後 照燈或其他訊號,行走或騎車 勞工未注意堆高機之動向,工 作環境如轉彎處、出入口、照 明不足、噪音、下雨等因素, 造成勞工被堆高機撞擊。
(2)墜落或滾落:
主因為高處作業時未設置 工作台,亦未使用安全帶等防 護具,卻使用堆高機之貨叉、 棧板或其他物體將勞工托高, 使其從事高處作業,因重心不 穩而墜落於地面。
(3)倒崩、塌:
包括物料搬運方法不適 當、貨物堆積過高重心不穩、 行駛時將桅桿傾斜、協助搬運 人員站在搬運物旁用手穩定搬 運物等,致搬運物倒塌壓到旁 邊協助搬運人員或附近作業人 員;另有部分災害係因堆高機撞擊工作場所中附近堆積之物 料,致物料倒塌掉落,傷及附 近作業人員。
(4)翻覆:
堆高機行駛時,因倒車或 迴轉速度過快,或因上下坡、 地面不平、地面濕滑或鬆軟, 貨叉升舉過高或搬運物過重, 重心不穩,造成堆高機翻覆而 壓傷操作人員。
(5)被捲、被夾:
包括維修或保養時,被夾 壓於堆高機之貨叉、桅桿或輪 胎間;另外有部分災害是因操 作勞工要調整堆高機貨叉上之 搬運物,未先將堆高機熄火或 下車到堆高機前方調整,卻直 接站在駕駛台前儀表板旁之車 架處調整,當回駕駛座時,不 慎誤觸桅桿操作桿,致桅桿後 傾,造成頭部或胸部被夾於桅 桿與頂棚間。
(二)
(1)當路面有坡度、階梯、斜坡時,應特別注意操作及駕駛安全。
(2)堆高機移動行進間不得升降貨叉。
(3)堆高機不得堆舉移動超過其額定荷重之物料。
(4)堆高機速度不得超過能使其安全停止之速度。
(5)在通道交叉口及視線不良的地方,應減速並按鳴喇叭。
(6)維持堆高機行駛及操作之清楚視線,並保持注意力及注視行進路線狀況。
(7)除非堆高機設有座位,否則不可載人。
(8)人員不得藉由站立在堆高機貨叉上,上下移動位置。
(9)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上。
(10)堆高機移動行進時應將貨叉放低。
第五題題目:下表為混合可燃性氣體之組成百分比與其組成三種可燃性氣體之爆炸界限,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計算表中三種可燃性氣體之危險指數,並由計算結果排列該三種可燃性氣體之危險性。(10分)
(二)由該混合可燃性氣體之組成百分比,以勒沙特列定律(Le Chatelier’s Equation) 計算混合氣體之爆炸下限與爆炸上限。(10分)
可燃性氣體種類 |
爆炸界限(%) |
組成百分比(%) |
A |
1.8-8.4 |
45 |
B |
1.0-7.1 |
10 |
C |
3.0-12.4 |
45 |
答:
(1) 定義 H=(爆炸上限濃度-爆炸下限濃度)/爆炸下限濃度
H:可燃性氣體的危險性
H(A)=(8.4-1.8) / 1.8=3.66
H(B)=(7.1-1.0) / 1.0=6.1
H(C)=(12.4-3.0) / 3.0=3.13
危險性自高至低排列如下:B>A>C
(2) 混合氣體在空氣中之爆炸上限與爆炸下限:
混合氣體之爆炸下限:
LEL=100% / (45 / 1.8+10 / 1.0+45 / 3.0)
=100% / (25+10+13)
=100% / 48
=2.08%
=2.0%
混合氣體之爆炸上限:
UEL=100% / (45 / 8.4+10 / 7.1+45 / 12.4)
=100% / (5.35+1.4+3.62)
=100% / 10.37
=9.64%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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